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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5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2024-09-273

标      题:关于申报2025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年9月23日

申报时间:2024年9月25日10:00~2024年10月22日13:00

发文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容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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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5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现就我区申报2025年引导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

       2025年度引导资金,聚焦自治区“九大产业集群”和重大战略任务,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等四个方面项目,推动面向中亚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项目采取直接补助和后补助支持方式;对企业承担的项目在绩效评估后,以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一)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1.支持2023年绩效考核为优秀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以及国家自贸区、国家创新型县市,聚焦主导产业,系统开展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人才团队培育,推动项目、平台、人才一体化布局。要求上述创新载体组织遴选项目,由各地州市科技局推荐。

       2.支持自治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东西部科技合作以及同其他省区市开展的跨区域联合研发活动。

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支持绩效考核为优秀的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为培育创建高能级平台开展的关键技术研发,提升平台科技创新能力。

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支持南疆县(市)和自治区巩固提升县为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而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行动,项目应由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并有科技特派员参与。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开展科技研发活动,提升企业创新水平。

       3.支持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交易)中心建设。

单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

       (四)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聚焦理学学科和煤炭煤电煤化工、新材料、生物育种、生物医药、绿色矿业等领域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开展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引领性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项目申报人须有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经历(附项目合同书)。

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自治区境内注册(不含兵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

       2.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必备的人才条件、研发设备等基础条件,财务管理机构、科研管理制度健全,运行管理规范。

       3.国家或自治区已立项支持的相同相似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4.多家单位联合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牵头单位须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目标任务、经费分配,以及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并将完整的合作协议(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作为附件。

       5.由企业承担的项目,自筹资金与引导资金比例不得低于2:1,自筹资金应足额到位。优先支持自筹经费投入比例高的项目。

       6.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在申请书中提供依托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和对外提供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也应开展伦理审查,并提供相关可实施动物实验的单位资质证明。

       (二)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科研人员或聘期覆盖项目执行期的全职聘用人员,在项目申请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退休年龄,在验收之前不得以退休等原因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为院士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项目负责人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2.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企业申请人可放宽为中级及以上职称。申请人须长期从事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且为该项目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严禁挂名申报。

       3.项目(课题)负责人本次申报不得超过1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1)项目负责人有在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或已立项公示项目(不包括自治区科技特派员服务类项目和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

       (2)作为项目负责人之外的前2名项目组成员参与的在研项目达到2项(含2项)的;

       (3)承担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项目累计超过3项的;

       (4)同一单位的同一内容或相近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科技计划的;

       (5)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家、自治区已立项项目相同或相近的;

       违反上述申报限制的,将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

       4.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报或参与项目。

       5.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因主观原因无法继续承担项目的,将纳入科研失信名单。

       (三)项目管理要求

       申报单位要严格落实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要求,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企业和人员,不具备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2.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须分别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3.申报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类项目的单位,单个项目只能选择一个平台进行申报,同一平台只能申报1项。

       4.东西部科技合作与跨区域科技合作项目,项目应由自治区单位牵头申报,与其他省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联合承担,双方须签订相关合作协议。项目实施应有利于加快东部科技成果向新疆转移转化,提升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5.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6.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2年,项目执行期以项目下达时间为起始月。

       7.项目要确定绩效考核指标,并将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

       8.项目绩效考核指标包含但不限于转化科技成果数量、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孵化企业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带动社会投入资金额、带动地方投入东西科技合作及区域协同创新资金额、培训技术经纪人数量、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情况、培训和指导农业科技服务数量、开展创业辅导活动数量、科技特派员服务农户数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9.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工作。

       三、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均需通过自治区科技厅网站(kjt.xinjiang.gov.cn)的“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首次申报的需先进行单位注册,获得单位账号后,方可建立用户申报账号。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可提供相关业务咨询。

       2.各推荐单位在“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审核推荐,并将项目在线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

       3.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申报项目前请先核实“新疆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中单位名称信息、推荐单位名称信息以及申报人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项目的申报操作。

       4.未按期完成网上申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项目通过实施方案论证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申报单位须将签章齐备的项目申报书(必须是通过系统打印的带“正式上报版”水印的材料,A4幅面,双面打印,一式2份)报送至项目归口管理处室。

       四、申报时间

       网上在线填报申报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10:00~2024年10月22日13:00。

       各推荐单位应按照申请填报时间,提前做好推荐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20:00。

       五、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及负责人须分别签署《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诚信承诺书》。

       2.项目要求的单位自筹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部分。

       3.凡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技术交易活动,需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并及时进行登记。

       4.项目单位和推荐单位要严格落实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新科规字〔2022〕1号)《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新科规〔2023〕4号)《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新科规〔2022〕2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与弄虚作假。

       5.项目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建立完善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科技伦理和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审查和过程管理。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涉及人和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并将科技伦理审查报告作为附件提交。

       6.项目申报单位要落实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任务,任务完成较好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持续支持。

       六、联系方式

       新疆科技项目服务中心:宋英明0991-3826727

       自治区科技厅科技资源统筹处:杨涛0991-3680704、赛尔江0991-3836149

       网上系统申报咨询:韩宇0991-3837681、3675284


自治区科技厅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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