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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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共6章54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细化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细化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
2.明确税率适用。进一步明确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范围,以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具体情形;明确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时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的原则。
3.确定不同情形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具体种类和进项税额具体抵扣办法作出规定;细化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销售额的方法,并对特殊情形下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予以明确。
4.完善税收优惠。明确增值税法中各类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具体标准,并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适时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
5.健全征管措施。进一步明确一般纳税人登记事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汇总申报纳税和预缴税款的适用情形,并对出口退(免)税规则、涉税信息共享等作出规定。
此外,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就一般纳税人登记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
明确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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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484号)明确对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取得的发票组织抽奖,具体涉及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领域。实施时间为6个月,在50个左右试点城市开展此项工作。
试点城市按照该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有奖发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有奖发票范围、参与方式、中奖规则、奖项设置、兑奖方法、违法行为举报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消费者可关注试点城市公告,根据公布的有奖发票活动具体要求,积极参与。
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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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25号)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十批),共涉及207家企业的514个车型。
明确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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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该公告规定的可按该公告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
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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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实施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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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2号),对《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进行修订,形成《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退出市场基本程序。明确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过程和环节。
2.企业注销事由。明确解散、破产等情形,指导企业依法解散。
3.企业清算流程。明确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职责、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开展清算活动、分配剩余财产、制作清算报告等6个重要事项,指导企业在注销前应依法开展清算活动。
4.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明确普通注销流程、简易注销流程、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办理流程,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提供多种选择路径。
5.特殊情形办理指引。针对企业股东失联不配合、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等9个方面特殊情形,提供针对性和个性化的措施,解决企业注销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
6.注销法律责任及有关规定提示。明确企业在退出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以及违法清算注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企业依法注销意识,引导企业依法合规退出市场。
公布《欠税公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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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共14条,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同时废止。《欠税公告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内容;增加公告前推送纳税人确认及异议处理流程,对于公告内容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公告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2.调整公告范围。明确“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应当公告。
3.统一公告机关。将原来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状态、欠税金额大小等分层级公告修改为由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公告。
4.统一公告频次。将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
5.统一公告渠道。规定公告机关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欠税的情况,根据需要还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另行公告。同时,新增各省级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
6.规范公告内容。提升内容的完整性,公告中增加“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
7.优化不公告范围。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衔接,优化可不公告情形,将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以及依照法院裁定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纳入可不公告的范围。
8.及时更新机制。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明确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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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就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称《保险合同准则》)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企业首次执行《保险合同准则》的年度,将企业分为两类,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规则。
1.在2025年度及之前已执行《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1)统一起点。统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灵活过渡。企业首次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税前金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首次执行年度至2025年度期间,企业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计入202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2026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注意的是,两项内容应选择同一种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2.在2026年度及之后首次执行《保险合同准则》的企业。(1)同步转换。自首次执行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灵活过渡。企业因执行《保险合同准则》产生的留存收益累积影响数,按税前金额计入首次执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自首次执行年度起分五个年度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现行政策规定的纳税调整与税收优惠事项,除特殊规定外,可在事项发生的当年一次性纳税调整及一次性享受优惠,不再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享受。
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该公告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三条中关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关规定。
明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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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明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1.特殊行业扣除比例。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联企业分摊扣除。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行业禁止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