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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2025-12-257
劳模关爱——

自治区总工会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新工办〔2024〕37号)


1、自治区创新工作室的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推进我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造业强区战略提供人才保证和技能支撑。


(2)原则上以一名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且主持或参与创新攻关项目并取得成果的劳模、工匠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领衔人,组成5人以上专业技术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积极进取、团队协作氛围浓厚的创新团队。其中,领衔人为全国、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开发建设新疆奖章等荣誉获得者优先。


(3)已有效运行2年以上,以相对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工作。


(4)具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地(所),完善的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信息网络、器材工具、实验仪器等设施设备,以及用于创新活动的工作经费。


(5)具有明确的工作室发展规划和安排、技术攻关课题和创新目标,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活动稳步有序、优质高效。每年承担2项以上本地区、行业、单位创新课题或技术攻关项目,取得有关方面认可或认定的创新成果,或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培养和集聚人才等功能,带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和职工技能素质提升。


(7)原则上应在地、州、市工会,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命名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职工创新先进团体中产生。


(8)企事业单位中,原有建制的研发机构和班组等不在命名之列。


2、补助资金:


(1)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鼓励各级工会结合工作室运转情况和工作实效,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各级工会补助资金应纳入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账户,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2)自治区总工会设立自治区创新工作室一次性补助资金和自治区创新工作室项目补助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经自治区总工会命名的自治区创新工作室,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提交书面工作材料,经考核合格后,于命名次年,按每家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全国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培育对象,按每家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援疆省市劳模工匠来新疆建立工作室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由自治区总工会核准;项目补助资金,命名次年开始,对已命名的自治区创新工作室开展的优秀职工创新项目,经逐级申报审核后,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项目补助。


(3)自治区创新工作室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资助自治区创新工作室的建设和运行,包括购置软硬件设备器材、改善办公条件、实行技能提升、加强人才培养、开展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开展创新成果鉴定、展示、评选、专利申请、宣传及推广,搭建创新成果转化平台等。自治区创新工作室项目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自治区创新工作室开展的优秀职工创新项目的研究与开发,要求项目应具有一定科研价值、科技含量、实施后能切实解决现场工艺技术难题;填补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对我区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先进、合理、实用、可行,具有较好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


     (4)补助资金申报程序为:自治区创新工作室填写补助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书面申请资料,逐级申报。相关地、州、市工会,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填写工作室考核意见和补助资金审核意见。自治区总工会复核、评审,按财务规定拨付给相关地、州、市工会,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组织开展创新成果鉴定、展示、评选、专利申请、宣传及推广,搭建创新成果转化平台等。自治区创新工作室项目补助资金用于补助自治区创新工作室开展的优秀职工创新项目的研究与开发,要求项目应具有一定科研价值、科技含量、实施后能切实解决现场工艺技术难题;填补某一技术领域空白,对我区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等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先进、合理、实用、可行,具有较好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

(注:惠企惠工政策内容由自治区总工会各相关部门提供。为便于宣传贯彻,对内容要义相关表述进行了适当简化,具体内容以政策法规为准。)
内容来源:自治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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